基本案情:
王某斌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已经在先去世,王某的长姐等5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留下两套房屋。后张某等非王家亲属4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某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兄弟姐妹5人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王斌的遗产。二王某的长姐也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
最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王某长姐提供的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遗嘱签订日期。王某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某长姐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审诉讼期间,王某长姐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某斌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
裁判结果:王某对张某等四人立的自书遗嘱有效。而王某长姐提供的那一份遗嘱系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张姐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王某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养老专业律师谭志鹏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想提供伪造遗嘱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遗产,如果也存在像本案中伪造遗嘱转移巨额的遗产,很可能会构成“情节严重”,从而不仅伪造的遗嘱内容无效,自己本身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也会丧失,最后无法获得任何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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