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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也要赡养老人

(案情)56岁的李某原在家乡的工厂从事财务工作,虽有家庭,“花心”的他看上了另一个女人,并与之姘居,生了一个儿子李某某。后李某辞职不做财务工作,开始做起了小食店生意,而且越做越大。先后雇用了几个外地年轻女子,又与多个女子有染。后其妻子去世,但他与姘居的女人一直没有与他登记结婚,后改女人带着李某某离开了他。1994年至1995年,他结束了自己的生意,并慢慢的没有钱了,仅靠着出租一间小门面的租金度日。这时他想起了自己还有个儿子李某某,为了生活,他将李某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李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0元。李某某却在法庭上称:“其母亲在世期间,从未提过自己的父亲,也不知道谁是他的父亲。母亲去世前,也没告诉过父亲是谁。”李某伟证明双方是父子关系,但被李某某拒绝了。他不承认李某是其父亲,也不愿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后法院根据李某与李某某房屋拆迁诉讼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李某某是李某非婚生子,判决李某某的抗辩不予采信,李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 

(律师评析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同时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涉及财产权利时,确认了双方的亲子关系,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李某的非婚生子女,理应赡养自己的亲生父亲,当李某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李某某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给付赡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民主同盟会法律总支成员:覃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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