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入户条件.txt
2013年深圳市户口迁入实施细则 (1月16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广东省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粤府函[2012]24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口管理实施细则》(深府规[1993]10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细则中户籍迁入条件的限制,在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经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国家突出贡献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符合本市人才发展规划亟须紧缺专业人才。
(三)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第三条 申请迁入本市户口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
(二)本市户籍人员的父母;
(三)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
(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五)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具有深圳户籍人员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本市户籍人员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
(八)现役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随调随迁迁入的;
(九)学生、研究生毕业后到本市就业、创业的;
(十)其他符合本市户口管理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迁入本市户口的,应当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签发《户口迁移证》;不符合迁入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注销证明,向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准予在深圳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和人口信息卡上加盖“户口”印章,确认户口迁入;不符合迁入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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