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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入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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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市户口迁入实施细则 (1月16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广东省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粤府函[2012]24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口管理实施细则》(深府规[1993]10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细则中户籍迁入条件的限制,在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经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国家突出贡献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符合本市人才发展规划亟须紧缺专业人才。


(三)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第三条  申请迁入本市户口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


(二)本市户籍人员的父母;


(三)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


(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五)具有本市户籍人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具有深圳户籍人员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本市户籍人员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


(八)现役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随调随迁迁入的;


(九)学生、研究生毕业后到本市就业、创业的;


(十)其他符合本市户口管理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迁入本市户口的,应当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签发《户口迁移证》;不符合迁入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注销证明,向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准予在深圳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和人口信息卡上加盖“户口”印章,确认户口迁入;不符合迁入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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