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军人转业落户深圳条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退伍军人异地落户条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分析:1、入伍时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驻深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深圳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3、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异地落户条件入户深圳户口的方法如下:
1、先在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注册个人信息并申请人才卡;
2、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社保或个税证明等;
3、在深圳市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并缴纳相应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深圳市户口。
入户深圳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
2、申请人的婚姻证明,例如结婚证或离婚证等;
3、申请人的工作证明或学习证明,例如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证明信、工牌、学生证等;
4、申请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证明,例如社保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等;
5、申请人的房产证明,例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6、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例如申请表格、证明信等。
综上所述,入户深圳户口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 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 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 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 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退伍军人办理落户手续法律分析: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因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落户;除此以外,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落户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 退伍军人如何办理户口如果自己已经当兵两年的话,一般都会办理退伍手续,个别的军人是例外的,对于退伍军人要办理落户的话,这个手续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退伍军人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手续: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a、《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b、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c、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二、落户
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军人要办理落户工作,这个时候所需要的手续包括了入户申请表,还有对于自己的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等,社会保险也可以进行办理。军人在服役过程中需要注销户口,退伍后可重新办理户口。那么退伍军人怎么办户口呢?退伍军人办户口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退伍军人办理户口所需材料1.退伍士兵、士官回原籍材料名称具体要求入户申请表入户申请...想要了解外地人如何在深圳落户?要哪些条件?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八)部队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所需材料:
(1)市、县军转办签发的《石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两种表均盖市、县军转办章)
(3)随迁家属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3)军官证。
(4)结婚证。
(5)随迁家属居民身份证。
(6)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7)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8)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口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身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5)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退役军人户口怎么落户法律分析: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手续:
一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三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四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五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a、《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b、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c、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安置:
a、由安置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作出批准决定的,未实行分局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拟入户地派出所,并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b、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已批准的决定及移交的材料予以当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退役士兵怎么落户在部队办理退伍手续是,部队开具《行政介绍信》,办理《退伍证》,你持这两个证明材料到民政局报到时,民政局会给你开具落户介绍信,带上相关证明材料(落户到你父母户口本上的,需要带上父母户口本;落户到爱人户口上的,需要结婚证及爱人户口本)到当地公安局的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在办理落户时,如果没有身份证,可一并办理。
一、退伍军人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手续: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a、《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b、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c、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二、落户
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退伍可以异地落户吗退伍可以异地落户,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当事人退役后,实现就业安置的,户口可以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2、否则应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原籍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退役证明(退伍证)等;
3、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要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的,要提供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落户我市的,应提供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除外);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除提供市、县安置办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
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
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广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广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以下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省或者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广州市、深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二)配偶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转联20104号确定的范围)工作满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广东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246号)规定的条件)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东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须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配偶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配偶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婚姻、户口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部队裁军期间的安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2、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安排参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穗军转200832号)执行,即:1、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应安排好其职务:技术6级、任职满3年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主任科员。2、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安置相应管理岗位职务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3、军队转业干部行政职务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军转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1998国转办字26号)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单位的转业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
《关于确认部队转业干部平时参加缺位竞争上岗和晋升任职资格问题的批复》(粤组函200322号)答复如下:部队转业干部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中,可将其在部队担任最后职务的时间,与地方初任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来确定其任职资格。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4、关于军转干部津补贴执行的问题
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三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是什么
(一)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
(二)考试。1组织管理。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中公范例、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2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3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4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5考试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6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三)考核加分。1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各部队转业办承办。考核赋分结果由各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在“广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2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3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约50分,不封顶;其中“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项目评分,仅适用于因受处分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的人员;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1)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按1年计,满1年按2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6)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4政策性照顾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对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范围,实行考试考核安置。5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录取。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责任追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6、团职和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是什么
答:我省目前对团职和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采取网选的形式,军转干部根据“广东省军转安置信息化工作平台”公布的岗位计划,个人填报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先选先定的原则,在规定时间选取军转干部,未被选取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如省直单位采取的就是网上双选。第二种是采取现场双选会的形式,由用人单位先行遴选军转干部,未落实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如广州、珠海等市;第三种是考试考核选岗,安置地组织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按考试考核总分(或考核分数)高低,由军转干部依次选择岗位,未落实岗位的由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
7、广东省自主择业安置条件有哪些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4、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户口;
2、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调动(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退役金差额补贴
1、国家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进一步明确:“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省政策:《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军转2001324号),明确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进一步明确我省经济发达地区有差额的要发给差额补贴。据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和韶关、湛江、清远市,共12个市先后发放了退役金差额补贴或地区补助。
(二)医疗保障
国家政策:《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以下简称国转联8号文)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三)住房补贴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养老、失业保险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独生子女费
国家政策:《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计发。”
(七)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9、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是怎么安排的
因军转安置工作要到安置当年年底才能全部完成,各地军转干部培训一般安排在当年底或第二年初举行,主要依托各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培训为脱产培训,时长约1-3个月,经费为3300元/人。
10、军转干部转业当年未参加培训,第二年可否继续参加培训
军转干部因工作任务问题,不能参加当年组织的培训,由接收安置单位申请,经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第二年的军转干部培训。
11、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是怎么执行的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规定: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住建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12、关于军转干部车补是怎么执行的
车改交通补贴问题请向制定该政策的牵头单位咨询。
13、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是怎么执行的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不属军官转业安置处业务范围(广州等市除外),由厅人力资源市场部门办理。
14、军转干部立功授奖等荣誉补贴是怎么发放的
《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六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具体由总工会和工资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15、关于士兵安置及待遇的问题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和待遇问题,不属于军官转业安置处业务范围,由民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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