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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


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

网上有关“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落户上海具体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注意:

1.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在每年办理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

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上海。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父母之前将户口迁移出上海,但子女又重新落户上海后,父母跟随子女再次将户口迁回上海,可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享受上海市就业培训补贴等。

独生子女户口在上海,父母退休是可以投靠上海市的子女户口,办理入户的。

根据上海关于户口相关规定关于老人投靠,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我是上海户口,孩子是外地户口,我可以办理孩子的户口吗?怎么才能把孩子的户口办到上海来?谢谢!!!

父母外地户口迁入上海条件:

一、(一)凡户口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其独生子女或子女均上海本市的,可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二)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凡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的,必须向本市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分局户政科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的老人,需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二)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三)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四)单位或街道办(含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四、虽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但确因病,生活不能处理且身边无子女,需到市区投靠子女落户的:

1、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2、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3、单位或街道办(含成委会)、村委会证明;

4、县级以上公有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送分局审核送市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方外地户口买房后孩子可以入户上海吗

可以的,到你的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窗口问一下吧。

补充说明: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为登记原则。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购买、交换或分配住房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商品房,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六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七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十九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三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五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二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六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三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或分配住房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八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三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二条 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迁移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赁公有住房的本市居民。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2、《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

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被代理人 等 人,因故无法由本人前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特委托 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被代理人的户口自 迁移至 。

被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一、申请迁移人员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均需签字或盖章。

二、办理户口迁移委托时,必须携带申请迁移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二:

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分(县)局 派出所:

我是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现有申请人 (及其随迁人 等 人),原户口在 ,正向你所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户内,我同意将他(她)们的户口报入我户内。

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户口在外地生孩子,如何申报上海户口?

法律主观:

外地户口能在上海买房子,买房需要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非沪籍家庭在上海只能购买1套(商品房)住房,非沪籍单身不可购买;非沪籍家庭限购一套上海住宅,但夫妻双方必须至少有一人社保或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法律客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一、所需资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5、父母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6、非婚生育子女,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7、非婚生育子女,随父报出生的,提供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8、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9、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

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10、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

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11、报入家庭户的,需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12、报入集体户的,需提供落户地父(母)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以及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3、报入社区公共户的,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14、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七)项规定,公安机关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本市户口审批(申报出生登记(16岁以上境内生育)

上海落户需要哪些条件

上海落户条件是:

1、当事人主动提出落户申请;

2、当事人具有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等情形之一;

3、其他条件。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研究生在上海落户需要哪些条件

关于研究生落户上海需要的条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研究生落户办理流程及材料

1、入职时候先了解清楚公司是否可以承担应届生落户,可以的把所需资料交给HR后,配合HR办理;

2、拿到落户批复后,先带批复联到学校填写毕业生报到证打印申请表,填好后盖好章去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领报到证。此事项如果有批复的黄联可以代办,领报到证需要携带批复黄联,毕业证书,户口证明信。周一至周六都可以办理;

3、携带申报户口证明信(原件)、办理本市户籍通知第一联(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去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

4、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迁入证明去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证明(可以委托亲人代办)

5、拿到迁出证明后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新的上海身份证;

6、拿到新的身份证后,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新的上海户口本、新的上海身份证、2寸的照片2张(背景不限)至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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