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什么是国籍冲突?”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广东省国外出生的小孩回国入户办事指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同时拥有中国国藉和外国国籍的情况被称作国藉矛盾,此类情况一般是由于小孩出生于所在地现实主义我国或者由无国外永居的身份中国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产子而致。实质上,中国政府部门觉得这个人是中国国藉,加拿大政府部门觉得这个人是加拿大国藉。依据两国之间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而言,这俩结果都是没问题的。但在小孩成年人以前,也难以宣誓誓词舍弃任何一国的国藉。因此在具体的出入境签证中,这种儿童在中加两国之间旅游,在中国出入境签证时要中国政府部门授予的有效证件,被称之为中国中国公民;在加拿大出入境签证时要加拿大政府部门授予的有效证件,被称之为加拿大中国公民。
原本中国旅行证+加拿大护照签证就可以满足孩子往来中加中间的需要。但因为旅行证的有效期限仅有2年,而且旅行证只会在驻外使领馆才可以申请,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可以申请办理。
那样的话有可能会小孩用旅行证返回中国,在中国期内旅行证过期,又没有效身份证件出国领取一个新的旅行证(用加拿大护照签证肯定是不行的,由于这样一来,则需申请办理中国签证办理方可进入中国)。
这时需要去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处,凭到期旅行证和相关证明申请办理一个叫“出入境通行证”文件,才可以进出中国大陆。此有效证件为一次性(一次出一次入),有效期限三个月。
需注意,假如申请者已经有中国护照签证,则需先废止护照签证才可以申请。到这里,国藉矛盾的小孩来回中加流程基本上是这样子的:出加拿大:用加拿大护照签证入中国:用有效期内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出中国:用有效期内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加拿大护照签证入加拿大:用加拿大护照签证。
户籍国藉矛盾的小孩可以用旅行证上户口。由于中国政府部门评定小孩具备中国国藉,因此他们在中国地区时与其他中国小孩没有一切不一样。
假如办好了户籍,在中国地区小孩可持户籍领取中国护照签证。本质上拥有中国护照签证,可以办去其他国家的签证办理,出入境签证等。但是小孩有了加拿大护照签证得话,加拿大使馆不能给中国公民授予签证办理。那样的话小孩如何回加拿大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用中国护照签证+加拿大护照能不能回加拿大?现阶段安检很大概率会不海关放行。主要原因是在中国出国时,要查前往目的地国家签证办理或合理入关文档。而孩子的中国护照签证中没有加拿大签证办理。
提供加拿大护照签证可不可以呢?那样会有另一个难题,小孩的加拿大护照签证中没有入关中国的签证办理。她在中国身份又成了难题。
其它国家同样,所以不要有心存侥幸!一开始的难题,国藉矛盾少年儿童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旅行证往返,而非挺而走险拥有两本书护照签证往返!
广东省国外出生的小孩回国入户办事指南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办理流程是:
第一步:进入“深圳公安”,选择“户政预约”。
第二步:选择“出生登记”。
第三步:选择办理情形,注意受限集体户或者派出所代管户的,需要预约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
第四步:选择需要办理的公安分局。
第五步:选择办理时间,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预约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深圳父母随子女入户条件2024一、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国内外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二、需审核的材料
1、小孩在国外出生的《出生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4、小孩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一、2024深圳父母随子女入户条件是什么
1、2024深圳父母随子女入户条件如下:
(1)被投靠人迁入深圳市户籍时间需要连续满8年且入户时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配偶长时间在国外寓居,但未获得居留身份的,应一并请求,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的,可独自请求;
(5)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2024深圳父母随子女入户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
4、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
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真题简答题第1题
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
校解析答案: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一般是以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同时具有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一般做法为:(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试述国籍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案:首先,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1)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情况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即认为该人是内国人,以内国法为其本国法。
(2)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的情况下,解决方法有:
①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②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③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④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说依他的实际国籍决定其属人法。
(3) 我国的规定是: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其次,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1) 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 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3) 如居所亦无法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4) 我国的规定是: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为什么有的人没有国籍?无国籍又称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该人是它的公民或国民。产生原因主要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规定不同如甲国法律规定本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乙国法律则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人结婚的非经申请入籍,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如有甲国妇女与乙国人结婚而又未申请取得乙国国籍时,这个妇女即为无国籍。此外,一个人也可以因违法行为被本国法院或有关权力机关剥夺其国籍而成为无国籍人。许多国家,对无国籍人当作一般外国人看待。我国对无国籍人是按一般外国人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称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人。对无国籍入与其他外国人在法律上一样对待,对守法的无国籍人依法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无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仅给有关个人造成困难,而且也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相互关系。因此,多年来,国际上曾制定若干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等以减少和防止无国籍人的产生,并消除其后果。各国的立法实践对于无国籍者所生的子女赋予出生地原始国籍的情形却远为罕见。我国国籍法不仅规定了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加入中国籍,而且还规定了父母无国籍,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祥规定即可以解决当代无国籍人的国籍问题,也可以解决无国籍人子孙后代的国籍问题。 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 中国的法律规定是以出生地为主,即只要是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但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
采纳哦
船舶国籍的船舶国籍的冲突与法律适用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船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都要求禁止船舶的多重国籍,现行国际法尽力禁止船舶具有多重国籍。不过,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船舶国籍的积极冲突。
船舶国籍发生积极冲突时,其法律适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主张:(1)船舶所有人意思说。主张船舶的国籍并不是都与公益有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其缺陷很明显:船舶国籍可依所有人的意思而任意变更;当积极冲突发生在内外国之间时,内国公益会被忽视。(2)船旗国法说。主张从客观的价值考察,以现时正在悬挂的国旗所表示的国家的法律为船旗国法。该主张可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但有循环论之缺陷,容易混淆船舶国籍与船旗,且与船舶所有人意思说本质上相似。(3)自然人国籍类推说。主张类推适用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即内外国船舶国籍冲突时,内国船舶国籍优先;外国船舶国籍冲突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该主张较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艘船舶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无国籍(Statelessness)现象。船舶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无国籍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船舶已建造完工,尚未依某一国的内国法取得国籍;二是船舶取得的国籍无效或被撤销;三是船舶依授籍国国内法丧失国籍且又未重新取得国籍。
船舶国籍发生消极冲突时,其法律适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主张:(1)自然人国籍类推说。主张像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那样,适用船籍港所在地法。该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2)分级适用说。主张首先依船籍港所在地法;船籍港不明时,适用船舶所在地法;船舶在公海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做法比较客观公正,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求。(3)区分说。主张因船舶所有人之国籍消极冲突导致船舶无国籍者,连带适用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对于其他消极冲突,各国应尽量避免;船舶未取得新国籍前,不允许丧失旧国籍。该主张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有例外,如船舶没有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应独立适用将领取证书国的国内法。
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来确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这似乎不会产生冲突。但实际上,由于各个国家赋予国籍的原则不同,有人可能具有多个国籍,有人可能没有国籍,因而产生国籍上的冲突。在国际司法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就需要确定以他的哪一个国籍为准;在消极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国籍国,就要确定应适用什么法律。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
1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2)传来取得,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关于“什么是国籍冲突?”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之窗】,关注后在对话框内回复【深窗考证】即可获取学历提升,深圳入户,心理健康等最新咨询入口,报名入口,报名方式等信息。同时,扫描关注文下小志企微号,可以了解更多技能考证知识技巧,开启更广阔的职业发展之路。深圳之窗 微信公众号一大波便民功能上线啦!扫面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在微信对话框中回复“ 摇号 ” 即可实时获取申请最新结果;回复“ 电费 ” 即可在线查询用电信息以及缴费!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