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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府文件如下: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
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7号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已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还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的;
3.获得本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5.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执业资格目录见附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六)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合格的;
(七)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九)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在本市区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一)宝安、龙岗两区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申请招调入特区的;
(十二)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五)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七)夫妻分居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四)、(六)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五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用人单位纳税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六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政府促进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十八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若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有能力组织考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在企业内张榜公示。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
(四)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的;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招调员工材料的;
(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的。
第三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社〔2005〕3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8号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5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立户办理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1月15日。
(四)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五)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用人单位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审批及奖励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安置随军家属及困难失业人员与招调工指标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下列方法进行指标审批及奖励:
(一)以纳税额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下达1个指标;纳税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下达2个指标;纳税额增加50万元人民币,则增加1个指标。
(二)创汇立户企业,下达1个指标。
(三)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多少确定奖励指标,每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安置随军家属1名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奖励6个指标。
(四)用人单位招聘困难失业人员,请到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招聘(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电话82132811)或自行招聘。签订合同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4号窗口,电话82132850),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凭就业登记备案,落实奖励指标。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请到就业管理处登记,我局可直接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对于拒绝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工业务,对于积极安置的,则给予奖励。
(五)直通车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政策性扶持企业可优先下达指标。
(六)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纳税及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期安排的通知》(深劳社〔2005〕170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企业考评的,一般应同时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上述条件,而又确需自行考评的,报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审定通过后,由工考办组织实施。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2.执业资格目录
办理深圳户口问题截止到2024年12月,深圳落户即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各类别条件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才引进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二、人才引进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政策性迁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
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四、居住社保迁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
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扩展资料
申请深圳人才引进户的注意事项
一、要如实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如学历情况、工作关系、技术技能、身份证件、户口性质、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有人事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商调手续。
二、在上传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清晰。
三、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或呈报单位可在系统自行打印调令并存入人事档案。
四、申报了随迁子女的应确保符合我市子女随迁规定,并如实填写随迁子女信息。
五、申请人或呈报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本市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2024深圳落户新政来了
深圳户口难入吗?深圳招调入户重大变化:10种人可以个人身份办理
2009年02月02日 来源:龙岗区劳动局 浏览:158 次 打印 收藏 关闭
2009年深圳市外招调工工作将于2月10日正式启动。2月2日,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招调工推出的10个新举措。其中,“满足条件的10类员工可以个人身份申报招调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毕业生免予技术技能水平考试”这两项新规定备受关注。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书记曾思克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8年深圳市招调工工作成效显著,全市共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近3.3万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约占42.9%,大专以上学历的约占57.1%。引进人才数量比2007年略有增加。曾思克表示,在办理招调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符合深圳招调工条件的人才越来越少。为了吸引深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人才,2009年,深圳市外招调工政策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10个新举措。
新增招调员工个人申报新途径
“对符合招调工基本条件,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10类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招调工手续。”这是深圳今年招调工政策最大的亮点。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招调员工是以员工就业的企业为主体办理,有些企业将入户深圳作为企业的一项激励措施,在企业内部进行“论资排辈”,使得一些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无法落户深圳,限制了技能人才的引进。深圳劳动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处长李卓表示,考虑到人才的社会属性,允许符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以个人身份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招调工手续,不需所在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将突破技能人才引进的以企业为单一主体瓶颈。但拟招调人员必须符合招调工基本条件,在深圳市稳定就业,并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深圳劳动保障部门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仅允许深圳市职业介绍中心开展以个人身份办理招调工手续工作,并确定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市第四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承担体检工作。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招调工入户深圳的工作将于3月10日正式启动,届时劳动保障部门将详细公布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毕业生免予技术技能水平考试
以前大专毕业生想要招调入深,必须考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今年开始,深圳的招调工政策新增加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毕业生免予技术技能水平考试”的新规定,允许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历、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人员,通过审批方式入户深圳。
曾思克表示,考虑对大专毕业免予技术技能水平考试,是因为经全国高考统考入学,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大专学历毕业生,一方面因为全日制教育办学形式较正规、文凭含金量较高、毕业生就业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要求他们符合招调员工基本条件,在深圳工作且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这样的人员可视为具有一定的就业竞争力,属稳定就业人员。
新增年度招调工职业工种数量和等级
今年的招调工政策,按照《职业分类大典》对职业资格证书类工种进行了重新梳理,并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在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进一步挖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潜力,并积极配合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和“设计之都”要求,在第三产业中努力扩大职业技能的考核范围,增加了职业资格证书类工种17个,如商品保鲜员、珠宝首饰营业员、美工师、动画绘制员等,涉及增加中级工19个、高级工18个、技师7个。
新增紧缺急需工种数量和扩大等级范围
今年,深圳在2008年招调工政策中确定的15个紧缺急需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4大支柱产业和6大优势传统产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加紧缺急需工种的数量,并将紧缺急需的工种等级扩展至高级工、中级工。在《2009年度市外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增加紧缺急需工种的中级工10个、高级工23个、技师3个、高级技师1个,使2009年紧缺急需的工种增加至27个,涉及中级工10个、高级工23个、技师17个、高级技师11个。
新增紧缺急需中级工的“农转非”新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优秀农民工入户的工作力度,在以往高级工以上方可以在深圳直接办理“农转非”手续政策的基础上,对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属于深圳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紧缺急需的中级工,增加“农转非”的新政策。这样可以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工努力学习技术技能,努力岗位成才的积极性。
新增技能人才技能水平测试新模式
对没有纳入职业资格证书考核范围,但又属于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评价引进的人才,将按相当于中级工的水平,组织技能水平测试,测试成绩合格者,成绩2年内可用于办理招调入户手续。技能水平测试弥补了职业资格证书系列鉴定工种面过窄的缺陷,拓宽了技能人才评价渠道,进一步健全了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
新增放宽紧缺急需高级工的招工年龄新规定
按规定,招工的基本年龄段是18—35周岁,2008年深圳参照调工年龄,将15个紧缺急需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招工年龄放宽至45周岁,但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招工年龄仍保持原来的35周岁。由于紧缺急需工种技术技能水平较高,需要通过一定实践积累和时间积累才能达到要求,因此,2009年将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属于紧缺急需的高级工招工年龄放宽至40周岁。深圳劳动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处长李卓表示,这样调整可以形成招工年龄的中级工35周岁、高级工40周岁、技师和高级技师45周岁的技能人才年龄梯队,以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年龄结构。
加大技能竞赛的选拔力度
今年深圳将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技能竞赛优胜者的招调范围,由“前三名”调整为“获奖的”。表彰的优胜者范围将根据竞赛工种的技能水平状况和参赛人员的数量科学设定,以进一步扩大选拔入户的范围,调动员工参加技能学习的积极性。
加大招调工政策的覆盖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第三产业的发展,适应深圳高端服务业、旅游事业发展的需求,今年,深圳将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餐厅服务员3个工种的申报单位由四星级以上酒店放宽至三星级以上酒店。据深圳市旅游部门提供的2007年末统计数据,政策调整后,企业的覆盖面由37家增加到104家,覆盖的从业人数由18000多人增加到30000多人。
加大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的工作力度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2009年深圳只对上年度未立户的企业办理招调工立户手续;对于2008年已立户的企业,2009年在办理税收确认等年审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办理招调工业务。深圳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技术手段获得企业工商年检数据。对于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未通过工商年检的企业,自7月1日起将被停止办理招调员工业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书记曾思克强调,招调工工作属于政府非限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整个审批过程纳入深圳市监察局电子政务监察范围。符合立户条件的企业,在市、区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招调员工手续,政府不收任何费用;企业和个人通过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招调手续,收费不能超过每人1200元。但从过去几年情况来看,始终有一些人企图利用招调工牟取非法利益,希望广大的企业和拟招调人员不要上当受骗,发现任何机构和个人牟取非法利益,应积极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防范违规办理招调手续工作力度和打击力度,确保2009年招调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链接:可以以个人身份办理招调工手续的10类人员
对符合深圳招调工规定条件,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以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同时取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在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主办行业部门授予“深圳市**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六)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八)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七)项至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深圳入户办理流程详细深圳户口申请条件
一、2016深圳积分入户:
1、学历积分:博士为100分;硕士为90分;本科为80分;大专60分;中专高中20分;
2、职称积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0分;高级技师100分;;技师8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0分;中级职业资格50分;初级职业资格30分;
3、表彰荣誉: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积25分;
4、专利: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50分;
5、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
6、年龄情况:18-35积5分;35-40积1分;40-48每增一岁减5分;
7、参保情况: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60分;
二、 应届毕业生接收:
接收2016年和2024年大专、本科、研究生毕业生。(本科办学层次普通高校名单)准备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
2、大学本科二/三/四年成绩单(原件);
3、毕业生推荐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大专需要提供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三、留学生入户深圳:
1、具有国外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8周岁以下;
2、教育部出的学历认证报道;
3、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有子女要求开计划生育证明;
四、干部调动:
1、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如(大专、本科、研究生),年龄在48周岁以下;
2、聘干、录干或转干等干部身份;
3、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中要报到证或派遣证、成绩单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4、调干要求有干部身份条件下,积分满100分;
深圳入户流程办理,办理入户步骤属于较复杂的流程,总结一下详细步骤如下:
步骤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注册登录“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的系统”,网上填报申请表,申报自评分,上传相关的申请资料(务必是分辨度清晰的扫描件,或者清晰的),并分别确认提交,作为本人的提交正式依据。
步骤2:审核公布(积分入户公示) ,由深圳市人保局(原劳动局)组织审核申请,按照是否符合100分以上标准或者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办理深圳社保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步骤3:受理纸质的入户申请材料,福田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按规定接收纸质的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只是做网上申请,未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作尚未正式申请积分制的入户。
步骤4:深圳入户流程办理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
步骤5:初步审核申请1.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对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七个工作日不通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视为受理申请 2.对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材料,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深圳市人保局(原劳动局)组织审核。
步骤6:公布入户人员名单深圳市人保局(原劳动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在深圳市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步骤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
步骤8:申请人凭入户卡到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在办理深圳入户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深圳入户办理的条件:
1.综合积分达到100分以上;
2.年龄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已办理深圳市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深圳市的社保。
入户体检:到区级人民医院做积分入户体检:早上空腹,带一寸彩照
诚信记录:登录网址:深圳鹏元个人诚信系统网站,到网上查询即可
二、深圳入户流程办理积分入户怎么办理?
(一)填申请表测评条件是否满足
(二)提交办理材料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办理定金
(三)申报提交办理材料相关复印件
(四)信息预审公示名单(申报提交半个月后)
(五)申报提交办理材料相关原件与材料(公示名单后十天打印相关材料并于两个月内备齐所有原件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同意下发指标卡与调令(原件申报提交后一个月左右)
(七)交清办理费用,领取入户指标卡与调令,本人到深圳的公安局办理准迁证,回老家销户办理迁移证来深圳落户完成
三、深圳入户流程办理过程中以下资料需本人办理:
入户人员审查表:户籍地居委乡镇意见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已孕或已生育的提供)(资料:身份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深圳现住社区查孕查环报告单)
总的来说深圳入户流程办理过程非常简单,如果你的条件达到了深圳入户办理条件,那么请抓住机会及时办理,因为深圳入户办理条件每一年都是不一样的。
深圳入户办理条件有哪些?一、秒批:
(一)基本条件(所有人都要达到)
1、已缴纳深圳社保(高层次人才除外)
2、身体健康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还需要符合以下人才种类之一
1、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需符合对应的年龄条件)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3、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5、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6、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7、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在职人才人户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下款申办条件第六项条件的除外);
(二)申办条件, 只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谨记只需满足基本条件以及申办条件其中一个即可!!
1、积分入户
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2、学历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3、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注: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4、职业资格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3)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注: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5、技能竞赛
(1)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
(3)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
注: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6、高层次人才条件
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三、学历积分入户
1、身体健康
2、未参加国家禁止的活动,无犯罪记录
3、积分达到100分
四、应届生入户
1、毕业两年以内
2、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
3、身体健康
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活动,无犯罪记录
五、房产积分入户
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条件。要求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2、合法稳定居住及就业条件。要求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年限及依法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
3、守法条件。要求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且社会抚养费已缴纳完毕。
六、随迁积分入户
(一)夫妻投靠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2年。申请人夫妻属复婚的,其复婚登记时间作为“结婚登记时间”;
2、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须提供无业证明或变更户口簿信息或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4、备注:
(1)满足以下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一同随迁
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可一并申请;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可以一同随迁
A、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非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类学校)就读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B、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养子女)的成年子女。
C、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二)父母投靠子女
1、被投靠人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未婚、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配偶长期在国(境)外居住,但未取得居留身份的,应一并申请;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5、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注: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三)随迁子女投靠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3、申请人为被投靠人继子女,其市外户籍有抚养权的父或母符合我市夫妻投靠条件的,该继子女可单独投靠继父或继母;
4、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
(1)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2)本省生源且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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