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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在哪个部门办理(夫妻都是异地户口在深圳怎么办理准生证?)


准生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网上有关“准生证在哪个部门办理”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夫妻都是异地户口在深圳怎么办理准生证?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办理

准生证一般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办理,准生证在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均可办理,不一定非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办理过程中需要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配合。

夫妻以前要在计生办才能依法办理准生证,但现在我国已经全面取消准生证,计生办已经没有办理准生证的业务,所以现在生孩子无需办理准生证,夫妻需要生育的,自行安排生育即可,只需要在计生办登记即可。

二、准生证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新生儿上户口跟生育服务证没有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定: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5、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三、准生证办理时间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准生证办理流程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五、准生证补办方法

拿两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或者上户口的时候,拿户口本和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宝宝出生的医院会出具相关手续并告诉你如何办理)去派出所办理(小孩出生一个月以内,一个月后要双方居委会证明等)。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三、求真务实,把学习贯彻《决定》不断引向深入

(三)强化出生监测。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实现国家与省级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入学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

夫妻都是异地户口在深圳怎么办理准生证?

准生证怎么办准生证的办理需要双方户口所在地配合。准生证如何办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能比较容易办理准生证。1、先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

2、同时准备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故建议,可以有一方写无业。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完成上述4条任务后,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小孩将来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准生证在哪里办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需要哪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在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开具)

5.免冠照片

6.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书补办方法拿两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或者上户口的时候,拿户口本和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宝宝出生的医院会出具相关手续并告诉你如何办理)去派出所办理(小孩出生一个月以内,一个月后要双方居委会证明等)。使用期限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有效期为0.5-1年,不同地域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如何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准生证办理

业务名称:深圳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

办事机构: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5

-

12345

办理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属市外户籍;

二、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三、处于怀孕后生育前。

办理所需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深圳居住证;

二、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册);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办理流程

一、申请:流动育龄夫妻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A4纸)一份向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表格下载)。

二、核查:双方均属外省,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接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相关材料及《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后,即时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对需向户籍地核查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同时备注说明要求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属省内的要求户籍地对未录入信息系统的须及时录入。

三、办理:

1、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无误的、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即时办理;

2、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登记;

3、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后予以登记;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后向申请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材料:

(一)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全家户口本;

(三)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四)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六)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七)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⒈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⒉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⒊办理随迁入户的。

(二)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手续拟生育第一胎人员、生育第一胎人员拟办理少儿医保手续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四)办理其他事项人员中,女方为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女方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深圳户籍未婚或离异男性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介绍: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

(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

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一)(二)(三)(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因生育保险确认手续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将该事项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

第七条 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办理机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八条 办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渠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申请人符合《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申请人不符合《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条件或者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办理机构出具不予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情况复杂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至15个工作日,延长办理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为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而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仅对本孕次有效。

参考资料: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准生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准生证一般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办理,准生证在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均可办理,不一定非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办理过程中需要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配合。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八)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准生证在村里还是镇上办

法律分析:在镇政府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先在村里找妇女主任开介绍信,拿上介绍信去镇政府计生办就可以了。准生证或者生育登记都是要求带上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等资料到一方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的(一般到女方计生部门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准生证在哪里办

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准生证办理最新政策:

  中央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这意味着生育二孩无需办理准生证。目前,江苏、湖北、山东、黑龙江等地,生育头胎已经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了。卫生计生部门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收养信息、户籍登记等多种途径,掌握公民的结婚、怀孕和生育信息,防止出现因取消一孩生育审批而出现的漏登、漏报现象。

  一孩审批变为实行一孩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第一个孩子,不需要进行审批,只要备案就可以。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均没有生育过的,怀孕后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无需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

  此外,原来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群众再生育审批,现在可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即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怎么办准生证,去那个部门?

法律分析:1、办理一孩的准生证,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3张2寸合影照片。流动人口需开具婚育状况证明或持有流动人口证。办理准生证不收费,体检自愿。

2、准生证办理流程:男女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持盖计生办盖章的婚育证明、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照片以及医院诊断书,到其中一方的户籍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计生办,即可办理准生证。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

法律依据:(国卫指导发[202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三)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一孩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也可以直接到乡镇(街道)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村(居)要及时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街道)。

(四)简化再生育办理。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一般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能够通过全员人员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市)办理再生育许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发放生育服务证。

(五)推行承诺制度。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征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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