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父母有四个孩子,一个是深圳户口可以随迁入户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深圳三孩补贴怎么申请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大概的情况是:
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随子女户口迁移。
多子女的父母,要根据子女的赡养情况来决定。
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确定其他三个子女无赡养能力,只有深圳这个有赡养能力,才有可能办理随迁入户。
具体情况要到派出所去咨询。
深圳三孩补贴怎么申请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户籍政策,申请程序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所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提出申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候批。
子女随父母入户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成年子女(含成年子女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小孩符合随迁条件:提交小孩出生证、户口簿、你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离婚证明。(超过18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在校证明。)?
据此,可以先迁到深圳,在深圳有了固定的住所后,就可以办夫妻投靠和小孩子随母亲迁移了。
4)村委接收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本指南是个人通过委托代理机构以积分的方式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调入市外干部、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不适用本指南。
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按照《深圳市2024年度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第二十四条?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重要提示:所有积分入户各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代理机构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
百度百科-深圳积分入户
1、首先准备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住房证明等。
2、然后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3、然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在子女办理完出生入户手续后的6个月内,或者在子女每满1周岁后的6个月内,向该子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
4、然后可以采取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现场申请的,申请对象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大一寸免冠近照1张,到该子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表,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中“深圳市育儿补贴信息系统”申请的,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5、最后申请对象需要经过资格确认环节。
请问:我有亲属是深圳户口,我的户口可以直接挂在亲戚的户下牵到深圳来吗你所说的应该是随迁入户,不是直系亲属是不行的,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一项 随迁入户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夫妻团聚投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三)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
(六)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随迁入户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人)字(2003)615号文件;
(七)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恢复随迁入户受理及修改补充相关入户条件工作的通知》深公(人)字(2005)728号文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九)《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十)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 民办函[2003]166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十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
(十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司发通(1993)125号);
(十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书的通知(民办函[1999]3号 1999年7月7日);
(十五)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民婚函〔1992〕263号;
(十六)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
(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年2月21日发布);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 法(研)复[1987]20号;
(十九)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
(二十)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卫妇发[1995]第10号 1995年11月6日);
(二十一)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限制,符合条件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以申请日为准)
(一)夫妻团聚投靠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三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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