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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入户条件


网上有关“深圳入户条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深圳入户条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根据深圳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社保加居住入户新的政策,深圳户口办理条件有:申请入口的年龄放宽至55周岁以下;申请人需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的居住证;申请人在深圳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者租房满五年的;申请人的社保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申请人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入户名额只有1万。

此外,核准制入深圳户口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户口可直接入户深圳。

1、35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学历,近期在同一个主体公司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近期在同一个主体的公司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3、35周岁以下,社保累计缴纳满3年,且持有深圳高级工证书的。

4、40周岁以下,持深圳紧缺类的技师证书,近期在同一个主体的公司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5、40岁以下,中专学历持有中级职称,近期在同一个主体的公司连续交社保满6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

(一)父母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2016年9月1日起,深圳入户新规开始实施,老人投靠由“申请人身边无子女”调整为“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同时取消身边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条件

1、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足),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夫妻随迁入户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两年,被投靠人属经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迁户条件;深圳人才引进迁户条件;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深圳毕业生入户办理条件

拟接收的毕业生入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5、深圳市院校毕业生;

6、深圳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深圳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三、积分入户办理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4、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

5、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6、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按照《深圳市2024年度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即可通过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总结来说入户深圳有三个主要途径:父母、子女、夫妻关系随迁入户;毕业生接收;积分入户,但是三种入户方式都有不同的要求。根据上述深圳户口办理条件,想要落户深圳并非易事。如果想落户深圳一定要提早准备,及时关注相应的政策要求和变化。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第八条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但须与其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本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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