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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入户要结扎(上环、结扎、带套,你会选择哪种?)


深圳入户要结扎

网上有关“深圳入户要结扎”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上环、结扎、带套,你会选择哪种?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自从1951年William医师提出结扎可能影响到月经状况后,结扎后症候群就一直是许多人争议的课题,一般认为的结扎后症候群包含了月经出血增加,经期间不规则出血、性生活问题、情绪不稳、经前症候群加重等等,甚至有的医师因为怕病人发生结扎后的问题,而建议她们采取子宫切除的方式做永久避孕,现在听来虽然有点匪夷所思,不过也能想见这个问题有多么令人困扰。

会造成结扎症候群的原因,有的人推测是在做结扎时,可能会破坏部份进入卵巢的血管,来自脑下垂体刺激卵巢的荷尔蒙就可能会减少,所以卵巢的工作会有不正常的现象。

有关结扎后遗症的研究相当多,以往许多认为结扎会造成问题的研究并没有把年龄、体重、有无生产、先前使用避孕药的状况、结扎多久,结扎的方式等等列入考虑,近年来一些比较严谨的研究发现差别并不明显,例如2000年美国学者Herbert B探讨了9514位结扎的女性,结果发现,结扎后的女性在月经的间隔及月经与月经间的不规则出血现象并没有比较多。台湾有不少人在产后一、二天就做结扎手术,但是生产后,约有50%到80%的人可能发生程度不一的产后沮丧,更有7%至30%的人会有产后忧郁的现象,有些人就会把情绪上的问题归咎于结扎,其实两者一点关系都没有。不过一项由德州医师在1998年研究一些较年轻就做结扎或是本来结扎意愿不强的病人却显示,她们在结扎后虽然因为不用担心怀孕,在性生活方面比较满意,但是有21.9%表示反悔,1/3有不等程度的月经异常,易怒、忧郁、腹痛、背痛、疲倦也是常见的症状,也就是说,如果你原本就不是非常想做结扎或是年轻未多加考虑,结扎之后,发生问题的机会可能真的会比较高一些。

有些统计指出,结扎过后因为一些妇科问题而需要切除子宫的机率比一般人高,事实上,有许多人不想再生小孩的是因为有一些相关的妇科疾病,例如子宫肌瘤、高龄、凝血功能不好、或是发生过产后大出血等等,在结扎后这些问题可能才是需要切除子宫的原因,而不是结扎本身。结扎后,子宫对于某些人而言会从生育器官变成麻烦制造者,而一些月经相关的不适就可能变得比较不能让人忍受,所以手术的机会自然会增加。除此之外,会选择用手术结扎的方式来避孕的人,将来也可能比较会考虑用手术方式来解决其它的妇科问题。

虽然到目前为止,研究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结论,不过大部份的学者认为就算真的有结扎后症候群,也只是非常少数的人受到影响而已,其实结扎也有一些附带的好处,有愈来愈多的研究显示它或许可以减少卵巢癌的机会,可能是因为手术改变了局部的荷尔蒙状态,或是血流的阻断减少卵巢接触致癌基因的机会。

从上面的说明可以知道,结扎发生后遗症的机会非常低,不过到了考虑结扎手术之前,尽管医师解释再多,还是有许多人怕这些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其实我觉得最重要的不是为那些不太确定,而且可能性不高的结扎后并发症烦心,而且应该要充份与医师沟通手术的危险性、好处、以及你的家庭、子女、身体一般状况到底适不适合结扎,以免手术后一段时间又后悔,到时候要再接通,可得大费手脚了。

上环、结扎、带套,你会选择哪种?

 大家都知道,结婚要办理结婚证,想生孩子的话就得办得准生证,怀孕后要办理生殖服务证,孩子出生后要办理出生证等等,总之一句话,都离不开证件,没有这些证件,想要上户口就比较难了, 深圳办理准生证需要什么材料

深圳办理准生证需要什么材料

 1、双方户口卡和首页 2、双方身份证 3、结婚证 4、女方一张小一寸彩照 5、满3个月的母婴保健手册,有些地方可以用B超单代替,最好打电话问清楚,用B超单会简单很多 就这些,已经取消掉女方户籍地开的二级证明。

 所需证件为:双方结婚证,户口本,优生优育证明,另一方的计生证明,一孩登记表。

 带上以下证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计生科办理准生证+ 女方计划生育证明(2份)

 1、男女双方户口本。正本+复印本(都要把自己那页和主页复印在一起)

 2、双方的结婚证,正本+复印本

 3、男方的计划生育证明 ,正本+复印本

 4、女方的所住街道办开的育龄妇女信息卡 ,正本

 5、最好有B超,或者医院开的建册手册,复印3-5页

 6、女方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深户是绿本本,好像外地是蓝色本本) ,正本 +复印本。

 其实准生证就是在女方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盖个章, 最主要的是女方的计划生育证明,会出2份给你,一份给医院,这样产检的时候免费的项目,就可以不用扣自己钱,医生每次做检查的时候会盖章,自费项目当然还是自己出。到时候开出生证明也是用到的吧。

深圳市准生证办理流程

 自2014年3月27日起,广东省全省范围内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9、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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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第一段婚姻,没有生孩子(带套),因此,我也不了解这方面的政策。

现在我生了一个孩子,但没有注册结婚。孩子不是在内地出生的,有自己的身份证。街道办的上门登记一下,就完了,没人找我的麻烦。

我不久就要跟孩子他爸注册了,如果经济和身体允许的话,我很想再生一个,或者生两个。仍然去外地生。。。因此,国内的制度如何如何,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35岁,女性,没有工作单位。目前在深圳居住。平时就在家带孩子。

我避孕的方式,都是带套。

我妈以前总是问我:上环了吧?我就生气。难道女性有了性经验之后,就非得上环吗?为何男人的快活,总是要让女性受罪?我对男人的态度很强硬,要么就带套,要么就滚蛋!

我很讨厌你说的那个地区。。。。我想,如果我身在那个地区。。。。我会逃出来,我要到一个自由自在的地方生活。我要活得有尊严。

听说大城市都没有强制上环和结扎,请问是真的吗???

国家没有强制性结扎这个说法的。强迫结扎这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但是基层工作就这样啊。以前我小时候结扎都是强制性了。现在不了,有合同要签的。你不签字他们不敢怎么你的,这么大点事,他们只是想找点钱花。

你多找找关系,村里的官爷你去他那里送点钱。就可以搞定了。我们国家就这个传统啊。中国人讲的是圆滑。

花点钱吧。。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还生效吗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决定废止该管理办法,废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

发布日期 1994-05-19

生效日期 1994-05-19

失效日期 2024年9月13

颁发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的国家机关(含中央和异地驻特区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是执行本辖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领导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协同政府计划部门拟订本辖区人口发展长远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加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的管理; 

(五)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工作的管理,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节育保障; 

(六)会同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七)指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有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培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具体落实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统一制定本辖区的人口计划。 第九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条城镇人口。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尚未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随前配偶,再婚后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在海洋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婚后五年不孕,经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至第(五)项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间隔四年。 第十一条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第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四年; (二)报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三)已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其生育子女的标准,按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原是农民,已办理城镇自理口粮户口或被招聘为合同制干部的,按城镇人口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凡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育龄夫妻,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办理生育证明;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领取生育证明。 持生育证明的夫妻必须在签订节育保证书并领取证明后,方可生育。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办理生育证明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凭生育证明为孕妇进行产检、接生。对无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第十六条经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结婚后必须落实节育措施,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十七条凡要求调进、迁入的已婚人员,必须持有原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或生育证明;有关部门核实上述证明后,方可办理调进、迁入手续。 第十八条具有特区常住户口外出暂住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计划生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尚未接受处理的,应于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外出手续。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节育措施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安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 经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机构证明不宜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暂缓结扎,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一)女方安置宫内节育器连续五年以上的。 (二)子女已满七周岁,双方落实综合避孕措施无失效的; (三)经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二十二条依本办法施行节育手术的,节育手术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参加员工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费用中支付; (二)未参加员工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在当地计划生育费中支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配偶在农村的,在探亲期间施行节育手术的,由该工作人员、员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接受节育手术,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休假的,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原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施行结扎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特殊情况,本人可申请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前款手术的费用,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市、区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 因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属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实施手术的技术条件并取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实施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取得《节育技术合格证书》。 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独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用于临床的节育新办法、新药品、新材料及新设备,须凭经省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评审颁发的《节育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到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并在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协同下实施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药经营单位以及经批准可以经营节育药品、药具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节育药品、药具经营管理规定,接受市计划生育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检查,不得经营伪劣、假冒节育药品、药具。 第五章 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交通、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辖区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十条不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育龄人员在特区申请务工、经商、暂住的,必须先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三十一条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时,经核查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用工单位或业主不得招用未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手续的暂住人员。 第三十二条暂住人员需要在特区生育的,应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核发的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检后方可生育。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员的节育手术费,由用工单位或业主支付;无用工单位的,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暂住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由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暂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受到处罚的,在现居住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罚。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三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二)产妇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产假。 第三十七条依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享受婚假、产假的,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全勤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只生育一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退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应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无子女的退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退休金按其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当年人口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开支;企业可按当年计税所得额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四十条对夫妻均为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和已采取结扎措施的纯生二女户,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和养老保险、建立和健全人口基金等解决老有所养的优待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作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以所在区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的50%,一次性征收七年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予招工或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镇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的50%,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或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予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不得享受由国家、集体提供的医疗卫生、劳动保险、住房、免费教育及其他集体福利。 (三)未满四年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提前生育的年限一次性征收一至三年计划外生育费。 (四)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其计划外生育费至二十四周岁止; (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七年计划外生育费。 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出具收费决定书和统一票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 (一)藏匿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二)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 (三)骗取、购买计划生育证明; (四)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五)非医务人员或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擅自施行节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 (六)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社会医疗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上述第(五)项或第(六)项行为的,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可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涉、阻挠节育措施的实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破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四)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 上列行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应落实节育措施,经教育仍不落实的,当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可以预收五百元至三千元的节育保证金,并责令限期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或业主,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按其招用未办理核验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暂住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五百元的罚款。再次违反的,计划生育部门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对无计划生育证明或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暂住人员,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可处以每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交验证明。 第四十六条对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不力,不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致使当年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由该单位所在区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该单位有关***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拒缴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可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对暂住人员,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照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或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市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对复议决定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有关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实行晚婚的男女青年、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及对接受节育手术人员的补助,按本办法附件《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户籍在特区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具有特区户籍的人员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明文规定者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在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实施本办法的行政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一、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每年年终由所在单位奖励50元,奖励至男30周岁、女28周岁止。 二、经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当于其本人四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三、接受节育手术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输精管结扎的,补助200元; (二)输卵管结扎的,补助300元;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补助100元。 (四)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补助200元。 四、上列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物价指数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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