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儿媳并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是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的,但之前的普法文章也提到有四种例外情形实际是可以继承到遗产的,下面就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和大家解读其中丧偶儿媳在什么情形下能继承到公婆的遗产。
基本案情:张先生与李太太有一子、四女。某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内。10年后,张先生与李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二老的四个女儿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要求王某尽快搬离,王某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王某能得到支持吗?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王某的丈夫虽已去世多年,但去世后作为儿媳妇的王某和公婆一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养老专业律师谭志鹏点评:本案能清晰的展示民法典对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下,能够获得继承权的规定。实际上,立法之所以有这个“例外”情形,是考虑到我们社会传统中,丧偶儿媳很多情况下是代替已去世的儿子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作为对弘扬孝道、赡养老人的对价,法律也赋予其继承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到底怎么样才能构成“主要”赡养义务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包括长期性、经常性的为公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主要的劳务帮助,比如衣食住行生病照顾等。
作者:谭志鹏,广东家之承律师事务所养老律师团队负责人,专注老年人及养老行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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