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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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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在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依法治国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应是当下我国老龄化工作重要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老年人权益的纠纷出现最多的就是遗产问题与老人的赡养问题。出现这种问题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源于很多老年人并没有立遗嘱的想法或者是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这样就会导致子女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因为遗产的问题而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遗嘱继承相比法定继承的优势在于,它通过订立遗嘱方式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对被继承的财产重新做出安排。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老年人可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很好的进行分割,比如代书遗嘱应当有连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遗嘱人可以在危机情况下立口头遗嘱。老年人通过身前订立遗嘱的方式,可以更好的处理好自己与亲属、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在遗嘱中对尽到扶养赡养义务的亲属或子女财产继承所少予以分割。尽到足够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遗产,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者不分。这样可以很好解决一部分家庭内部对于老年人赡养以及遗产的问题。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条例第78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突破,如果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签署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则亲属及子女以及医院均要尊重其意愿。“生前预嘱”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家属、病人和医生三方在病人终末期会产生的分歧。

我们应该加大宣传普及关于老年人立遗嘱的好处,积极开展老年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安排社会各方面的志愿力量,承担起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有关工作,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低龄老年人开展自助服务,营造出健康老龄化的良好社会环境。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如今我们更要继续传承下去。

王丽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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