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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识破以“养老合同”为名的民间借贷骗局

当下社会上各种以“合伙“、”投资“为名的理财产品花样繁多,究其根本,很多产品最终目的其实就是借款,用法律语言描述就是其实质为民间借贷。最近又出现了以老年公寓投资的养老合同为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如何识别这种骗局。

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戴某与被告某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寿康公司)于2018年4月签署了《某寿康公司(养老公寓)购买(钻石卡)养老服务合同书》。在合同书中约定:

1、 服务卡级别为钻石卡,戴某向寿康公司交纳150000元;

2、 服务内容:寿康公司同意戴某入住公司旗下所有老年公寓,同时乙方还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3、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

4、 消费补贴券:乙方在合同期内可连续享受公司赠送价值两年39000元人民币的消费补贴券(每半年9750元),可抵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项目的消费;

5、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以下是合同的履行情况:

戴某通过以下方式向某寿康公司共支付了150000元:

1、 现金交付了寿康公司20000元;

2、 在寿康公司的指示下,向寿康公司的关联公司某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寿康老年公司)分两次支付了30000和100000元;

寿康公司向戴某出具了收条证实收到上述款项;

寿康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未提供任何养老服务,双方口头约定上述合同约定的消费补贴券实际为利息,寿康公司前期通过其主要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彭某账户按照约定每半年支付了9750元,共两次,其后未再支付。

林军律师分析指出:

1、 合同的性质并非养老服务,实际为民间借贷。

a) 从合同内容上来看,表面上为戴某购买养老服务、寿康公司每半年向其赠送“消费补贴券",实际是戴某出借资金给寿康公司,寿康公司向戴某支付利息,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期间的约定即为对借款期限的约定;

b) 从合同履行上来看,寿康公司并未向戴某提供养老服务,也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每半年赠送“消费补贴券",而是每半年以转账的方式向戴某支付利息

综合上述两点,戴某与寿康公司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书》名为养老服务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寿康公司应当还本付息。

2、 寿康公司和寿康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都应当承担责任:

a) 彭某将寿康公司的借款供其关联公司寿康老年公司收取、使用

b) 彭某又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向戴某转账支付借款利息。

因此,彭某未将其个人收益与公司盈利进行区分,致使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彭某与寿康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两者都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寿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戴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9年10月15日为9750元,此后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彭某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寿康公司之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个案件最终虽然戴某大获全胜,但是后续却让人高兴不起来。戴某胜诉后,寿康公司和彭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戴某申请执行,最终法院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查到被告的财产,不得不终止本次执行。虽然被告被上了失信黑名单,原告的钱暂时也无法追回,甚至是最终无法追回。

通过这个案例,各位在签署一些养老合同或投资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尽可能咨询专业的律师,为自己的投资多一层保障。

林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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