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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检“民法说”| 退休后仍在健康工作的你,权益得到保障了么?

听说你们想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

那么,问题来了,退休后仍在健康工作的你,要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基本案情

陈某等15名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选择在某工地继续打工。2022年,该工地项目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期支付工人们数月工资。陈某等人在选择离职后随即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陈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陈某等人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

陈某等人随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诉讼能力较弱,陈某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但在取证部分关键证据时遇到了困难。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根据相关工作协作机制获取了案件线索,并查明陈某等15人主张的劳务关系真实存在、有相应证据证明其被拖欠劳务费且多方讨要未果等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等15人主张的欠薪期间在15人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陈某等人与案涉公司成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其也有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陈某等15人皆为农村户口且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属于诉讼能力较差的特殊弱势群体,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遂决定支持陈某等15人的起诉。

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等15人的起诉并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经检法联合释法说理,欠薪公司主动承认欠薪事实,并全额支付了拖欠薪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风险提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果决定继续维持用工关系的,则只能成立劳务关系。此时,提供劳务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不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福利等待遇。若遇到被拖欠薪资等情形,要具备合法维权意识,及时搜集重要证据材料,并主动向劳动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本栏目部分人物及情节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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