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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确认残疾人享有必留份遗产

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共生育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四个子女。其中,钱某甲于2002年10月被确定为三级肢体残疾,2009年1月至12月享受国家低保待遇。2009年2月,陈某某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位于广州市滨江西路某房屋及全部存款、保险等,均由钱某乙一人继承。该遗嘱由代书人代书后打印,陈某某、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钱某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按照遗嘱由其继承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钱某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争议遗嘱没有为钱某甲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具体情况、钱某甲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判决由钱某乙向钱某甲支付补偿价款10万元等。

专业律师点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经过法院审理,以钱某甲确认残疾人继承人,依法享有必留份遗产。司法实践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作者:谭志鹏,广东家之承律师事务所养老律师团队负责人,专注老年人及养老行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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