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没有给任何遗产,为什么残疾的儿子最终也有份?不是说遗嘱自由嘛?我想给谁就给谁,原则上是这样,但是也有例外,“遗嘱必留份”了解一下,这个可能会导致遗嘱的部分“无效”。
有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位老人订立遗嘱,把房产、存款、保险等财产全部由小儿子继承,而未打算给早已确定为残疾的大儿子任何财产。老人去世后,最终法院还判决小儿子给大儿子补偿了部分钱款。
原来这里就涉及到了我们所称的“遗嘱必留份”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案件中,因为老人在立遗嘱时没有给残疾的大儿子留必要的份额,那么大儿子就获得了“必留份”的权利,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根据根据产情况、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来确定必要遗产。
作为一个专业的继承律师,对于“必留份”制度还是有两点提示,第一,是不是只要残疾了都能享有必留份的权利?这个还不一定,必须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可能是身患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但如果有其他的收入来源的话也是不行;第二,大家这个点有没有想过,比如本案中如果是老人去世后,大儿子才身患残疾的,那还能不能享有“必留份”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早就考虑到这种情况了,《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即本案中老人去世的时候,这个大儿子的状态来确定。
作者:谭志鹏,广东家之承律师事务所养老律师团队负责人,专注老年人及养老行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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