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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分三类,守信可享履约保证金优惠!-工保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4年)》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来,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应用逐渐改变了信用主管部门的被动局面。随着信用管理实践的发展,“三色”(红、白、黑)名单制度也被地方政府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中。
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珠海市住建局近日针对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规定了“信用红名单”“信用黑名单预警”和“信用黑名单”三类评价名单,旨在全面建立起信用管理名单制度。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类评价名单的定义、认定情形、评价周期、退出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也为红黑名单的评价、记录、公开、奖惩、信用修复各环节提供了制度保障。
1、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前提是确认守信典型、失信典型、预警对象的认定情形。
“信用红名单”是关于守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旨在对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进行正向激励。从《办法》明确的认定情形看,在规定期限内得到较高信用或专业评价、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依法符合入选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都可纳入红名单。
“信用黑名单”是关于失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实时评价认定,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进行负向约束。《办法》综合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规定要求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并作出了“黑名单预警”进入“黑名单”的程序性衔接规定。
“信用黑名单预警”则针对被认为有触发黑名单的隐患、由主管部门予以预警的建筑市场主体,不仅在于向社会传递该市场主体的负面信息,也是警示该市场主体如不及时纠错可能滑向黑名单界域。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中未履行承诺的,将被纳入“黑名单预警”行列。
关于市场主体在名单上的存续和滞留时间,《办法》明确:“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有效期则为3个月至6个月。这意味着,三类评价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仅按照评价周期定时更新,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互相转化。
2、信用红黑名单的应用
有效的奖惩机制是解决信用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引导诚实守信、警示失信风险、惩戒失信主体,《办法》提出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八种激励措施;并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七种惩戒措施。
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除了给予购买服务优先权、项目备选优先入库、评奖评优优先推荐等精神激励外,也提供了物质激励,包括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提供政策优惠。这对于守信主体而言,一方面能够直接减轻资金负担,另一方面将省下的保证金投入建设中,还能够更加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
而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也从市场和行政两方面入手,予以限制投标、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列为监管重点对象等惩戒。这将对失信主体的工程承接、项目建设、评奖评优等各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甚至使其处处“碰壁”。
不难发现,明确的奖惩机制将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守信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激励它更好地回报市场,也激发更多企业讲诚信、负责任,争上“红名单”;失信企业受到政策惩戒,倒逼它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也警示其他企业引以为戒,远离“黑名单”。
3、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
信用管理名单制度不仅仅在于奖惩,更在于通过奖惩敦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这离不开信用修复机制与名单退出安排。
为失信主体提供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信用修复机制,是市场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经过整改并取得成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市场主体可以提前结束预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也可以提前从黑名单移出。与此同时为保证警示效果,《办法》亦明确:“信用黑名单”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3个月(原预警期6个月)/1个月(原预警期3个月)。
为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了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如果在一年的评价有效期内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将被移出名单;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如果在评价有效期内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审定亦可提前退出。当然,市场主体亦将在评价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红黑名单。
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名单退出安排构建起红黑名单动态管理体系,《办法》将对守信者形成外在压力、对失信者形成利益驱动,强化“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建筑市场风气。
此次珠海在住建领域率先提出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将在“黑名单”之前建立缓冲地带,从而将帮助建筑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预警、积极主动纠错。另外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也将为失信人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从而在住建领域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深户个人缴纳社保怎么办理现在很多人都很关心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因为这也关系到自己的生活,但对于落户政策各地的要求都有所不同,那么,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小编以上海为例,来为大家讲述一下吧。
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
第一类:创业人才。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安排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取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份额不低于10%并接连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业中介工作人才。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搬运工作安排中接连从事技术搬运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完结技术买卖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榜首完结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处理运营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安排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档处理人才且已完结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档处理和科技技术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交纳员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交纳个人所得税累计抵达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直接落户条件:须一同契合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接连3年每年运营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交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接连3年每年主运营务收入添加大于10%,且上年度应交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等本钱销售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配备和产品不归于国家和本市规则的约束类、筛选类目录。
4、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处分记载,无不良诚信记载。
落户新政策的其它规定
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户口。(一)经市人力资源保证部分工作技术判定取得技师工作资历证书,年纪在45周岁以下的;(二)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纪在45周岁以下的;(三)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纪在45周岁以下的;(四)本市依法注册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地点企业在最近接连3个交税年度内累计交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五)本市依法注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接连3个交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本钱的份额而累计分摊企业已交交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六)在本市工作的个人,最近接连3个交税年度内累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七)在本市依法注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运营者,最近接连3个交税年度内累计交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八)契合《人才引入目录》规则的其他人员。
上面小编为大家讲了一下落户新政策是怎样的,大家如果需要办理入户,就要明确的知道国家这方面的政策了。
深户个人缴纳社保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金融社保卡前往深圳市社保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办理。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1、为避免扣费环节出现异常,最好在当月15号之前去深圳市社保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任一分局)办理业务;
2、在取号机上点选无单位个人缴费综合业务(B),然后等待取票后,按照指示牌的指示前往等候区排队等待;
3、看清取票号码,上面会显示前面还有多少人在排队;
4、同时实时关注大厅屏幕上的排队叫号是到哪一号了;
5、领取个人缴纳申请表依次详细填写内容;
6、填写完后审核下申请表核对下相关内容,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金融社保卡;
7、等到叫到号了,前往办事窗口审核申请表,身份证(一定要准备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金融社保卡,确保当月19号前存入足够余额以便第一时间扣款;
8、办理完毕后,会收到一张回执单;
9、因为深圳社保于每月20号至月底随机安排扣费,所以每月19号之前须存有足够余额待扣费;
10、社保费用扣款成功后,登录社会保险个人网页即可查询个人缴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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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
诚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纳入佛山市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应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登记。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资质的,需分别办理诚信登记。市内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相关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 鼓励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在本市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给予诚信加分。其中,属自有物业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已购买物业但暂未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则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的办公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办公场所须相对独立)。市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条件,并依法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企业在佛山的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仍以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在佛山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登记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方可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注销手续。其中:市内企业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鼓励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诚信评定等级合格或以上的企业。
在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主体责任。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对于招标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上传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即可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则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材料,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六)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第十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彰奖励的,可申请诚信加分。其中受区级表彰的向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市级以上表彰及获行业奖项的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其中区级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
企业依法纳税、依法申报完成建筑业产值、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自觉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的加分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财政资金在市外援建的工程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文件或证书(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同时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可累计加分。本市企业在市外承建或参建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每季度如实填报《企业经营信息表》(附件8)。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通过佛山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合同网签手续,经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合同内相关项目信息将推送至诚信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人员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平台推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质量、疫情防控等重要文件精神,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宣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记分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个人)对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等情形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答复申诉人,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E五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优先选择诚信A级企业;
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为诚信优秀企业的,在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
(二)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五)诚信E级企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有关行业协会评优评奖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凡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及评比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对有关奖项不予认定,并撤销有关奖项加分,同时根据情形采取责令整改、取消相关协会评优评奖组织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6~12个月;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3~6个月;
(三)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期限3~6个月;
(四)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3~12个月;
(五)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3~6个月;
以上情形属全市累计结果认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情形,由决定或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的,期限6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期限6~24个月;
(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12~24个月;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期限12~24个月;
(五)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12~24个月;
(六)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期限6~12个月;
(七)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期限12个月;
(八)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情节恶劣的,期限6~12个月;
(九)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累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从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发出时间起算),期限3~6个月;
(十)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期限3~12个月;
(十一)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期限6~12个月。
上述情形需自由裁量的,应由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诚信不合格企业(因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被列入的除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除。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建议招标人或发包人慎重选择诚信不合格的企业。
诚信不合格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录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的,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
(三)连续两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
(四)诚信综合考评为诚信不合格企业的。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签订合同及在建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正常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九条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个人,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期限6个月;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期限6~12个月;
(三)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12个月;
(四)负责的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12个月;
(五)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的,期限12个月;
(六)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6~12个月;
(七)个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12个月。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所负责的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单位调整其他相关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24〕53号)自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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