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职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入户外省评定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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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深圳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判定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深圳准迁证怎么查邮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办理入户手续须知
一、入户条件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
(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
(三)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
(五)入户地选择顺序: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明材料、《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在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户声明。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代理机构社保单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人事名册及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外省户口转为深圳户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找他们要快递单号就可以查询了。
户口登记机关,对入户人所持的准迁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不需要使用准迁证的迁移,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要认真审查迁出理由是否充分和属实,必要时应直接向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征询意见,以免迁出后落不上户口。
深圳积分入户所需材料深户申办流程
一、第一阶段:深户申办流程步骤明细
二、 深圳积分入户所需材料--提交资料、签订协办协议:(1天)
1)申报材料清单:深户申办流程
1、本人身份证(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居住证(在深圳买社保一年以上才可办理且社保不能中断)、社保卡(在深圳需交社保一年以上)
2、资格证书或其他加分的证书及填写人才引进信息表
3、房产证或抵押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红章)
4、本人、配偶、小孩的户口首页及本人页
5、学历证书(中专、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证书原件、档案及提供验证报告或半年以上的学历信息查询备案表)。
6、结婚证、离婚证、离婚的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2)和中心签订协办协议。
二、网上申报(2到4天)
三、去窗口签订正式协议,需带各原件,本人必须配合签字;(根据窗口协定时间提前一天通知)。
第二阶段:深圳积分入户所需材料深户申办流程
四、预审:(大概20天到1个月时间)
五、预审通过后网上公示:(一个星期),公示通过后一个星期左右打印清单;
六、中心申报人员去领清单,后通知本人过来签名及回家盖章,准备原件;(20天)
七、提交原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原件)(20天)
八、审核通过后领取入户指标卡
第三阶段:深圳积分入户所需材料深户申办流程
九、公安局开准迁证
十、回老家办理迁出手续;
十一、在深圳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落户完成;
深圳户口人才引进政策法律分析:按照前款第1至5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照第6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一、积分入户
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深圳积分入户分值表(2024年最新)
二、学历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注: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四、职业资格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2、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3、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2024年深圳在职人才引进入户怎么操作?办事说明:
本文着重点给大伙儿详细介绍深圳市在职人才申请入户深圳的全部步骤,实质上,深圳市对于在职人才入户口的限制条件已经属于相对性宽松,最简单的入户口就是年龄段不超过35岁,有全日制大专文凭以及有在深圳市社保缴纳即可入户口。参考文献网页链接
申请办理必要条件
基础条件
1、身心健康,未参加国家严禁的组织及活动,无违法犯罪记录。
2、已在当地依规交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下款申请办理条件第六项条件的除外);
申请办理条件,只需符合下列必要条件之一即可,谨记只需满足基本条件及其申请办理条件其中一个即可!!
一、积分入户
依照深圳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专业测评达标100分,且年龄段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学历条件
1、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段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备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段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段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段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注:本项综上所述人员需同时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四、职业资格
1、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段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备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段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3、具备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以上,年龄段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注:本项综上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合乎深圳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五、专业技能竞赛
1、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得奖人员
2、获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技术能手”称号人员
3、受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人员。
注:本项综上所述人员年龄段需要45周岁以下。
六、高层次人才条件
经深圳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此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段条件的人员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由于办理入户需要从2024年2月28日开始,目前对于办理流程中一些细节问题尚未有答案,所以本文只能给大家一个官方办理在职人才入户的流程图
办理重要提醒
(一)有关申请年龄段和各类必要条件的计算人才引进申报年龄及各类必要条件的截至时间计算
以呈报单位(包含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代理机构,下同)在人才引进系统最后一次专业测评提交申请信息内容成功为准,在专业测评提交申请信息成功时,申请者需具有与所申请信息相同的有关资质。在撤回修改信息时,请注意申请年龄段的问题。如撤回修改后再次测评递交信息,申请年龄段及各类条件的计算均以重新提交信息的时间段为准。再次测评提交信息内容后因超龄或别的缘故不符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不再授理其人才引进申请。年龄计算范例:如申请者1974年6月1日出世,2024年5月31日及以前为45周岁以内。
(二)有关申请者在人才引进系统已存在调令信息内容的问题
依据我市户口系统管理要求,相同申请者只能存在一条入户指标信息。假如申请者以前曾申请办理过我市人才引进并获批,再度申报时人才引进系统将会有提醒,申请者需依据提示信息及其自己状况在以下选择项中挑选一种:
1“曾申报人才引进取得调令但未办入深户办理手续。”
2“以前曾申请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之后户口迁出我市,现需再度申请人才引进;或以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后因学历晋升需再度申请办理大学毕业生接收。”挑选后点击按钮“确认属实,同意作废之前信息并继续申报”进行申报确认后,方能再次申报。
此次调令获批时,以前的入户口指标信息将作废。第1种未入深户的,以前调令予以撤销;第2种曾入深户的,之前调令改为待查状态,申请者今后在申请办理退休或别的业务需使用之前调令信息的,可向调令使用部门出示之前的入户口证明文件来判断该调令的有效性。
(三)有关申请者个人档案及身份确定问题申请者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依据其身份情况,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办理手续。具备干部身份的按调干申请办理;具备工人身份的按调工申请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申请办理。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分辨可参考《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见本指南第68页),有人事档案的申请人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申请者及呈报单位在申请办理引进人才业务时,应如实申报调出单位、档案资料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申请者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法(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同办理人事档案商调办理手续;
申请者未如实申请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办理调干及调工的,人力资源部门会审批其人事档案,核查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请信息与人力资源部门核查情况不相同,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为准。
(四)有关子女信息内容填写及子女随迁问题
申请者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子女信息内容时,填报“有随迁子女”的,需填写随迁子女信息,非随迁的子女信息无需填写。申请者填写随迁子女信息内容时,需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有效、准确性,且合乎我市子女随迁有关规定,不然在公安部门入户时将不能正常办理。依据我市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随迁的子女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相同户口簿上,且同是城镇户口或同是农业户口;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者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相同的(同是城镇户口或同是农业户口),可申办异地随迁
其他
1、如发觉信息内容填报不正确的,在材料正式受理前,可撤回更改后再次申报;已审理或已审核的业务没办法撤回修改,可在当前业务办结后再次申报。
2、系统申报时务必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如在我市社保部门参保身份证号与当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属非正常升位的,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码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3、如“毕业院校”“专业”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系统选择“其它”后,自主编辑录入。
4、“调出单位名称”须与公章完全一致。
5、申报信息内容须由呈报单位成功专业测评提交申请后方为有效信息,如有提交后又撤回修改信息的,以最后一次成功测评提交信息为有效信息内容。
6、呈报单位及申请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若因信息内容填报不正确造成不能正常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和呈报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当地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代理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五年内均不能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申请办理在职人员人才引进的;
(2)违反有关规定代办在职人才引进的;
(3)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导致不良影响的;
(5)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况的;
(6)有其他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申请者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办理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五年内不能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到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口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参考来源>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第八条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但须与其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本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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