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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电梯入户是什么样的?)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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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

(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录。第八条 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发生前款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还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第十条 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机或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

(四)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受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事先书面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查;

(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书面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四)评估结束后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住宅区老旧电梯依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

电梯入户是什么样的?

加装平层电梯对房间的要求有以下

平层入户,电梯的入户门应靠近侧面第一间房屋,保持最佳距离,且走廊的宽度有限制。若是老式小区,往往还需增加走廊面积,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占用太大的公用面积。实行起来可能比较难,牵扯问题比较多,处理时间要很久。

可以选择独立的外挂电梯来进行平层入户,它的安装位置往往是楼梯平面的公共区域,通常是楼层的休息台或走廊位置。但对走廊的大小有一定的要求,宽度应在一米二到一米五之间,这样必然还占用一部分公共面积。

其中平层入户的设计,也就是将电梯安装在楼梯平面上,电梯上下运行,与楼层持平。我们只需在南北两侧多加个公共走廊即可,而业主可通过各自的房屋空间入户。当然还可结合南北阳台的加固处理,来进行电梯的入户。

还有5个关系问题

一、预定用途(业主在安装电梯前首先要向电梯制造商说明该电梯的用途);

二、环境条件;

三、土建工程问题;

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对使用者的适用性。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于居民住宅楼、写字楼等处使用的公用电梯,国家质监局一直根据标准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后才能够投入使用,并且实行定期年检。

但家用电梯此前尚无具体规定。如今国家新出台的GB/T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首个国家标准将有明确的检验、安装规范。

电梯入户是电梯门打开则是家,电梯需要刷卡才能启动,持卡信息和相应的居住的楼层信息是绑定在一起的,业主持有的卡只能到达业主自己的家,别人的也同样进不了家门,充分为生活提供便利兼具私密性。

电梯入户的优势在安全性及私密性方面明显增强,电梯设计强调的就是私密性,采用双开门电梯,业主乘坐电梯直达所在楼层后,根据IC卡权限自动选择电梯的左边开门入户或者右边开门入户,出电梯门便进入自己的私家空间,仿佛电梯专为一人而设,亲朋好友的来访不再惊动对面的邻居。

电梯入户装修注意事项

电梯轿厢形态设计,在乘客电梯整个装饰过程中,多运用图案元素进行装饰,既不占空间,又能起到较好的视觉效果。由于空间狭小,利用错视的手法,运用点、线、面的大小对比,走向塑造一个”心理大空间”。同时,充分运用现代的装饰材料和加工工艺,丰富空间层次。

电梯轿厢色彩搭配,目的在于使人们感到舒适。在功能要求方面,以舒适、温馨为目标,以弱对比色为主。对电梯空间进行色彩设计时,要体现稳定感、韵律感和节奏感。

2024年旧楼加装电梯最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既

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方便居民日常出行,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便捷申报工作机制,指导有意愿的业

主加装电梯,常态化开展加梯工作,并逐步消除我市加梯需求存

量。自 2024 年起,全面推进加梯工作,逐步总结试点经验,探

索以小区为单位整体规划,形成长效机制。到 2025 年底,根据

业主意愿和实际情况,实现“愿装尽装,可装尽装”的目标,并

建立完善的运维机制。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一项民生实事,应坚持“业主自愿、

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

(一)明确业主主体责任。明确由业主自愿发起、自主协商、

自行建设、自治管养,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实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

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应加强加装电梯工作过程监管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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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后期使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加梯工作。

(三)统筹实施做好引导。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

各区统筹辖区加梯实施工作,引导有意愿的业主按流程完成加

装。

(四)切实做到便民高效。各区应会同各有关部门提供便捷

审批服务,搭建沟通平台,明确申报流程及材料清单,及时、主

动公开政策文件等信息,提高业主申报效率。

三、组织领导

(一)市级层面。成立市级议事小组,市财政、住房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中:市住房建

设局负责统筹各区具体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组织制定工

程申办指引、工程技术标准;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加梯业务

指导,不定期召开市级专项议事会议。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奖

励资金并统筹各区保障加梯补贴资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指导各区结合辖区整体规划探索开展成片连片加梯工作,指导各

区开展加梯的工程规划审批验收工作,加强设计管理并提供业务

指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各区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使用

登记并做好业务指导,统筹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加强加梯

的监督检验。市环水集团、市燃气集团、深圳供电局应全力配合

各区结合工作计划及时完成管线迁移改造等工作。

(二)区级层面。各区应成立区级专项工作小组,由分管区

领导任组长,区发改、财政、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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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级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筹

辖区加梯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

梯奖励补贴方案》(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奖补方案》)制定辖

区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加梯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

区级专项工作小组下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以下

简称区加梯办),负责辖区加梯服务协调工作,常驻在区住房建

设部门,区级专项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

选派熟悉业务的骨干进驻区加梯办。区加梯办负责开展以下工

作:

1.组织开展本辖区加梯实际情况摸查工作,制定辖区任务

分解表、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2.委托专业机构对具备条件的小区进行整体规划,并审核

规划和设计方案;

3.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加梯的规划许可等各类

审批工作,按照辖区补贴方案完成补贴条件核查,并统筹发放辖

区补贴资金;

4.统筹开展已统一规划并完成审批的加装电梯小区的水电

气等管线迁移工作,并保障经费投入;

5.指导、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加梯工作。

(三)街道层面。各街道办事处应统筹社区工作站指导业主

做好加梯意愿征集、纠纷调解、资金筹集、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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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过程安全监管,保障民生工程有序开

展,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任务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助力营造基层治理格局。

1.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党组织责任,将加梯作为基层

党组织服务群众的重点工作,区加梯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

站要建立加梯事务治理机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牵头单位:

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24 年 7 月)

2.统一信息管理。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系统,将加梯工作

纳入管理,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将加梯信息录入系统,构建全市加

梯工作一张图。(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完成时

限:2024 年 7 月)

3.引入服务机构。应组织电梯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法律顾问、志愿者等深入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供“一站式”咨

询服务,探索由设计单位等机构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通过公开

方式设立加梯服务机构库,统一引入参与业主前期协商,并鼓励

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梯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

成时限:2024 年 7 月)

4.搭建协商平台。应采取“2+3+X”模式(“2”即街道办事

处、社区工作站,“3”即实施主体、设计、施工企业,“X”即辖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志愿者及其他关心加梯工作

的热心人士),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传统优势,搭建议事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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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细化流程,有效解决业主意愿难统一的问题。(牵头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4 年 7 月)

(二)摸清需求底数,统筹规划避免形式不一。

5.开展摸查工作。按照《管理规定》既有住宅可申请加装

电梯的相关要求“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

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单元式住

宅”,组织对辖区内既有住宅进行摸查,初步摸清辖区既有住宅

小区及单元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

时限:2024 年 7 月)

6.制定工作计划。以业主意愿为根本,规避已纳入城市更

新及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小区,按照台账内加装意愿程度较高者优

先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制定工作计划及分步实施方案,

明确年度任务目标。(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开

展)

7.探索统一规划。为保持小区整体空间协调、设计风格一

致,区加梯办提前做好整体规划,探索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规划

预审、管线迁移,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小区各单元业主进行

意愿征集,成熟一台加装一台。(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

限:长期开展)

8.意愿征集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指导台

账内既有住宅中有意向加梯的业主在本单元内开展初步意愿征

集,听取电梯加装所在单元业主的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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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三)优化审批流程,着力构建便捷申报体系。

9.加强行业指导。统筹制定加梯规划审批标准化流程,统

一申报清单,制定申报材料范本,修订并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既

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采用装配式设

计;统筹制定既有住宅加梯工程申办指引、工程技术标准;统筹

制定我市既有住宅加梯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使用登记等标准

化流程。(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

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4 年 9 月)

10.开展联合审批。依法依规合理简化既有住宅加梯审批流

程,建立联合审批工作制度,由区加梯办统筹协调开展辖区加梯

的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类审批工作,加强区级专项工作小组的部门

联动,避免业主重复提交资料。(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

限:长期开展)

11.拓展便民渠道。及时、主动将加梯政策文件、原则标准、

服务信息等上传至政府工作网站,让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

打印相关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24 年

7 月)

(四)落实财政支持,规范奖补资金发放流程。

12.落实财政支持。各区应做好区加梯办经费保障,将底数

摸查、财政补贴、管线改造、购买服务、协商调解等经费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2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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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施财政补贴。各区对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

之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生效日期为准)的加梯项目予以财

政补贴。并应按照《管理规定》及《奖补方案》有关要求,结合

辖区实际,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牵头单

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24 年 7 月 30 日)

14.补贴条件核查。区加梯办应对申领补贴项目进行条件核

查,重点核查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否按规定完成相关

验收,是否落实电梯后续运行管理。对未满足核查要求的加梯项

目,不得发放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

期开展)

(五)强化过程监管,全面保障加装工程落地。

15.加强安全监管。各区应切实把好安全关,加强本辖区加

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监管,符合《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

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将加梯工程施工及其附属管线改

迁纳入小散工程范畴进行安全纳管,严格按图施工、防止违建。

加强电梯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管,完善建成后使用监管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16.完善运行管理。各区应督促已加装电梯单元的业主依法

建立并落实加装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在尊重市场、

尊重专业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具备资质、专

业过硬的运维单位开展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保障电梯后

续运行安全,可通过电梯广告收益、该单元业主自筹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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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费用问题。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可探索委托其他具备相

应能力的单位作为电梯管家,落实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牵

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17.建立备选名录。遴选建立电梯制造、安装、维保等企业

的备选名录,指导有关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每年向各区及社会公

布。鼓励电梯企业自主研发或量身定制性价比高、便利性好、技

术过关的新型电梯。(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4

年 9 月)

(六)创新实施机制,探索建立全新加装模式。

18.探索总承包模式。由业主共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能力

的专业机构,探索加梯工程实施总承包模式。总承包单位可参与

加梯前期协调工作和设计、报装、施工、后期运行管理工作;可

先行出资完成加梯工作,并与使用方达成有关协议,逐步回收相

关费用。(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19.创新实施路径。探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路径,可与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相结合,试点开展整体改造,通过建设风

雨连廊、立体停车库等便民工程整体提升小区使用功能及居住环

境,以点带面有效消减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牵头单位:

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

组织领导,要做到机构落实到位、人员落实到位、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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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周密筹划、稳妥推进,避免引发不稳

定因素和违规加建。

(二)动员多方力量。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动用多方力量,

坚持多元参与,深入实践“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共

同推进”新模式,着力营造协商共治大平台、大格局,全面提升

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基层治理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

电台、报纸、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多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宣

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积极意义和办理流程,激发业主加梯主动

性,积极参与基层自治,形成社会广泛共识。

(四)确保责任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本方案

的各项工作要求,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民生工程、幸福工程

来抓,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推进加梯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应制定辖区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保

工作取得实效。

(五)跟踪工作进度。各区应在本行动方案印发 1 个月内向

市住房建设局报送《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实施计划》《专

项工作联络员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 2、附件 3),应于每月 15

日前填写加装电梯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4),并形成每月

情况报告(模板详见附件 5)报送市住房建设局,其中每年 6 月

和 12 月应分别报送半年、全年总结。

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所有疑问欢迎咨询1353080812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着位置;

(四)在电梯显着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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