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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在房管局查询不到的。
查看房产证的户口,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查询。但是需要出具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出具中介的居间合同。
小产权可以入户深圳吗落户广州,有房子是个人户口,没有户口是集体户口。
积分落户不满45周岁;
广州参保累计满4年;(2024年医保最低月数为130月);
在广州有合法住所且已经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总积分满85分才有资格排名。
排名规则:
与2024积分制落户排名的办法不同,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申请人总积分满85分可申请落户,申请人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技能落户一级/高级技师落户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级/技师落户丨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级/紧缺工种落户丨年龄在35周岁以下
1、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紧缺工种/三级需两年)
2、初中及以上学历
3、无违法犯罪记录
备注:2024新政意见稿对技能落户多了一个需持证满半年至两年的限制。不同年龄段需要考的证书也不相同,具体需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判定。
学历落户统招本科+学士学位丨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本科+中级职称丨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硕士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1、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应届生无需社保)
2、无违法犯罪记录
备注:新政意见稿对学历落户放宽了五岁,但是还未正式实施,学历落户申请条件仍然按照当前政策进行;应届毕业生无需社保。
外地人在深圳买房怎么办理落户?需要哪些手续?法律主观:
小产权不可以过户。小产权房未经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一般是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广州: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进城落户人员宅基地可登记一、买房迁户口的条件:
1.申请办理买房迁户口须持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
2.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房屋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
3.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4.申请人是在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以上的市外人员;
5.符合各省市的其他要求(不同地区迁户口的条件有不同)。
二、买房迁户口的办理流程:
1.买房后应马上办理房权证,然后带着房权证找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2.带着办好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出证明;
3.带着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让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同意迁入,把材料档案输入保存。
三、外地户口迁入要的资料: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的人口应上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
怎么样把户口迁到小产权房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通知》提出,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显示,广州市确保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文件对登记范围进行了限制。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此外,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并不在登记范畴。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可进行登记。
《通知》对登记主体有严格的界定。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对于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通知》要求,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通知》提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社)同意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4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主体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用地政策摘要和文件汇编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2024〕22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1号)等文件规定,依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梳理出以下若干确权登记原则参考意见,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本区具体登记原则。
(一)存量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1999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24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6.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对未覆盖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组织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1.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街)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同意,报镇(街)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后,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1999年1月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镇(街)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1月1日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需依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步骤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由各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各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房地一体”不动产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4年1月-2024年2月)。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作业队伍,开展宣传培训。开展前期资料收集,确定调查范围,编写技术设计书,进行房屋预编号,制作工作底图,准备工作表册、调查工具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3月- 2024年10月)。
各区人民政府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等。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等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调查,补充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积以及权属等基本情况,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调查成果初步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审,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的,根据调查成果制作并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并交由权利人进行签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4年11月- 2024年12月)。
建立农村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做好与已有历史调查、确权档案资料的利用、衔接,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等。
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及汇总,并对本项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形成工作总结。
各区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成果资料的整理、质量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并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及房屋的颁证成果资料开展检查和验收,并于12月底前将成果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六、技术路线
以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通过房地权属调查和测量,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材料和不动产测量图件,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各区可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同一地区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成果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采用。
七、预期成果
(一)纸质成果资料。
1.技术方案(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等);
2.大比例尺测绘资料;
3.调查资料;
4.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总结、工作总结、验收报告等。
(二)电子成果数据。
1.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2.电子文档数据(电子数据及所有文档资料的电子版)。
八、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参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落实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将具体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条件允许的地区,可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镇(街)、村(社),集中受理登记申请。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要充分认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督导、协调工作,并定期主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政策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作出限定,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
(三)经费保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市级层面宣传、培训及市级层面成果质检入库工作。各区确权登记发证以及宣传发动等具体工作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安排,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严格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各区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镇(街)、村(社)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户口迁到外地,首先得确认户口迁入的方式:
1、入学迁出:上大学、研究生的时候,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到学校所在的城市,但是这个时候的迁出是暂时的,毕业时需要再将户口从学校的集体户籍中转出;
2、积分入户:这个是现在很多大城市在推行的方式,在当地城市通过工作时间积累、社保缴纳时长、学历等累积到一定分数,即可达到迁入要求;
3、人才引进:一些城市为了吸引人才引入,推出了许多的人才引进政策,最常见的是高校毕业生引进,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基本上都是可以直接引进的,但是注意下,学历、学日制、年龄等这些会有要求;但如果是高精尖人才的引进,一般都会条件大幅放松,而且为了吸引这方面的人才,鼓励政策也是超多的;
4、随家人(通常配偶)迁入:通常是夫妻迁入的比较多,2方的户口不在一个地方,那么一方可以把户口迁入到另一方的户口上,也有一些是长辈迁到子女或者子女迁到父母户口上的,具体要参见不同城市的政策;
5、单位迁户:有些单位的给招聘入职的时候,是可以同步落户的,户口直接落到单位集体户;
6、一些其他的政策:有些城市有买房可以落户的政策,这种的一般就是当地政策的特别政策了,不是每个城市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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