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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死而生,年届不惑后必须准备的三类法律文书!

2020整个世界都会在“非冠疫情”的影响之中。记得朱玲教授的一篇文章最后的陪伴:母亲在社区养老院的临终岁月》,为人子女的角度描述了在养老院的双亲如何面对生离死别的情景。有段话触动了我:


“死亡,通常是人们忌讳的话题。时至今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还回避规范的遗嘱服务。然而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不可能因为个人的恐惧就不发生。只不过,越是有准备的死亡,越能保证个人的生命尊严。”


深深触动了我的还有正在承办的几个案例:

有夫妻一方走后,因遗嘱不规范却引来孙女和祖母对簿公堂的;

有突然因一方离去没有明确遗嘱,而导致继子女和继母产生争议的;

还有在有公证遗嘱但因质疑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得不进行诉讼的。


这些都是因为遗产产生争议,显然与逝者的意愿相违背。在中国谈论死亡是一件很忌讳的事,谈论自己的死亡似乎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现实中在对待年老和死亡上习惯性忽略,其实这需要一整套的制度。林教头从过往丰富的执业经验梳理后的法律服务产品《向死而生,从意定监护到遗产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服务》获得了深圳律协法律服务产品第一名的荣誉。这三个重要的制度如下:


向死而生的第一个法律文件:遗嘱

从上面这些纠纷来看,一份合法有效,可执行的遗嘱就非常重要了。由于这些年普法效果不错,我就不介绍有关遗嘱的基本知识了。只特别强调一点:公证遗嘱将失去优先效力,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将通过《民法分则》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今后即便是公证遗嘱,如果在公证遗嘱之后当事人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便没有公证,效力也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遗嘱是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书,必须提前签订,必须专业律师把关。否则往往南辕北辙,达不到当事人想要的效果。


向死而生的第二个法律文件:医疗预嘱

医疗预嘱又称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作家琼瑶曾公开了一封她写给子女的信。信中她要求子女在她万一到了该离开人世的时候,子女不要因为不舍,而让自己的躯壳留住而受折磨,她希望自然死亡不要抢救,希望有尊严的离去。这个事情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允许患者在不可治愈的生命末期,依照自己的愿望拒绝心肺复苏、插管等措施。


向死而生的第三个法律文件:意定监护协议书

在老年人群体中,据说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人在人生的最后一段会出于失能失智状态,如果不提前通过自己的意思指定监护人,则有可能出现无人监护或法定监护人并不如意的困境。

有人会问,我们不是有法定监护人吗?是的,但是如果对法定监护人不满意(比如不孝的子女),或者有法定监护人但是无法亲临照护(比如有出息的子女却远隔重洋)。这个时候就可以用意定监护制度了。好处是你可以选择你喜欢的其他亲属,甚至朋友同事等个人,当然也可以是一些合法组织。这样,就可以凭你一纸文书选定在失能失智状态下有人按照你的意愿来为你选择照护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处理财产等等。


以上三个制度转化成可用的文书就是意定监护协议书、医疗预嘱、遗嘱。每个人都应当关心自己和家庭,而这种关爱是时候用一整套的法律文书来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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