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理财被骗,是经常听说的事情。这几年各种民间借贷都非常的“繁荣”和“兴盛”,但这表面之下实际有很多问题,比如高利贷、套路贷,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如非法集资、刑事诈骗等等。今天林冰律师来为大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在如何处理进行普法。
我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我们首先了解法律上非法集资犯罪是什么意思?
很多人以为我国刑法上是规定了“非法集资罪”的,就如同规定了“强奸罪”一样,认为有一个罪名就叫“非法集资罪”。但是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的罪名,而是对几种以非法集资为手段的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手段花样翻新中被各种非法利益群体“发明创造”的新类型犯罪,而且最近几年借助互联网更是涉及面非常广、危害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坏。
非法集资类罪在实质上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很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假借各种名目,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以民间借贷相关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为什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发现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要进行移送?
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有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当同样一个事实,不仅涉及到民事诉讼同时也构成刑事犯罪时,应当如何优先处理的问题。是先处理民事,还是先处理刑事?从保护民事权利的角度理解,当然应当是优先民事处理。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又好像应当优先处理刑事。但不管怎样,目前的现实是优先刑事,民事要让路。林教头也很无奈,因为有以下一些法律规定供参照: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三、法院移送公安后,什么条件下法院可以再次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的,移送了公安机关,并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实务中往往原告撤诉或者没有起诉),是否就没有机会再次起诉呢,不是的,法律同时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以同一事实再次到法院起诉,法院必须予以立案审理的。
1、法院移送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材料给公安后公安明确不立案,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
2、公安、检察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的;
以上三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网上搜集了十种类型涉嫌非法集资的“大集锦”供大家提高警惕。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作者简介:林冰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党委书记 联合创始人、《市民文化大讲堂》主讲人、2018央视优秀法律顾问、2019央视优秀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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