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大亮点制度,虽是规定在物权编,但该制度的使用却可对婚姻家庭问题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涉及的房产处理难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本文将通过老年人再婚涉及的房产遗产处理案例,来让大家了解居住权制度。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王某弟是王某的弟弟。王某于2018去世,生前写下遗嘱, 其内容为:“我名下某房遗赠给我弟弟王某弟,在我丈夫李某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王某离世后,王某弟与李某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某房所有权归王某弟享有,李某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李某发现所住房屋被王某弟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某弟所有,但是王某通过遗嘱方式使得李某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王某弟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某名下。
养老专业律师谭志鹏点评::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作者:谭志鹏,广东家之承律师事务所养老律师团队负责人,专注老年人及养老行业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992540783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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