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护的了解,相信我们大部分人都会直接想到父母对小孩的监护,或者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对小孩“监护权”(直接抚养权)的争夺。但除了上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外,我国法律还有针对成年人的监护规定,且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为自己“预设”监护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纠纷。
对于成年人监护,一般指满18周岁,因自身疾病、意外等原因,存在较为严重的精神、智力或身体障碍,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即为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需要确定监护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监护人的类型,根据监护人是否由被监护人意愿确定,成年人监护可以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经有关部门同意。以上可知确定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固定的,那如果一个成年人对于上述法定监护顺序不满意,或者上述顺序中的人自己都不能信任,比如和自己的配偶感情不好,但还没有离婚,担心自己的身体情况出问题;年纪大了,但对自己的孩子将来照顾自己不放心等等情况。那能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思来确定监护人呢?
我国2017年颁布并实施的《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现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该制度并不断完善。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成年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意定监护制度,有哪些需注意的事项:
1. 必须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不能仅仅是口头的约定,需白纸黑字写明,另外也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完成;
2. 签订主体,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需在自己精神状态正常时签订,如果已经出现精神障碍等情况时,即可能导致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另外被监护人除了是自然人外,也可以是组织,目前实践中居委会、村委会、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等组织亦可成为监护人;
3. 意定监护的内容,具体内容可简单也可细化,可包括财产处置、对自己进行救治、监护酬金、监护责任、监护的撤回、放弃、中止等内容;
4. 监护人开始履行意定监护职责的程序,当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一般可通过初步观察发现情况后,再通过医院诊断存在精神障碍。根据目前司法实践,需监护人向法院申请被监护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按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监护人;
5. 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民法典总责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 对于被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转卖、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作者:谭志鹏,广东家之承律师事务所养老律师团队负责人,专注老年人及养老行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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