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风险审查点:
必须审查入住的老年人是否属于正常、半失能还是失能老年人?
依据刚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从法律上来讲,立法对于自然人是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来进行的,实践中的基本依据是自然人“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辨认自己的行为”。
依据上述,所谓失能老年人在法律上就是失去行为能力年满60周岁的成年人,通俗讲就是不能正常表达自己自由意志的老年人。所以养老机构针对政策要把握的风险就是收院入住的老年人是否是“失能老年人”,正是因为该类老人失能后没有意思表达能力,故在入住养老机构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个法律风险点审查:
必须审查送失能老年人入住的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正是因为失能老人缺乏意思表达能力,故在入住养老机构前养老机构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进行委托,否则将导致入住养老机构的合同是无效的甚至导致养老机构涉嫌侵权。而养老机构审查送失能老年人入住的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主要是看两个方面:
1.法定监护人是合格?法定监护人意见是否一致?
监护人是指依据法律可以担任失能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也适用于失能老年人:
一种是失能老年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另外是法律规定失能老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第三种是如无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上这三种情况一般可以理解为优先的顺序,如果养老机构不做审查确定显然存在法律风险,这就要求养老机构要对入住合同的签订主体做审查,并约定相应的责任,比如要做出相应的承诺和保证。
2.意定监护人是否合格?
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新监护制度,这次《民法典》继续保留了该制度。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凭成年人书面指定意定监护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这个新制度加重了养老机构审查的责任,很多养老机构都不了解。这就要求养老机构必须在审查法定监护的情况下,额外要注意审查失能老年人是否有意定监护协议?如果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另外还需要审查合法的意定监护协议的意定监护权人是否和法定监护权人相冲突。
第三个要审查的法律风险:
必须有书面的入住协议,并约定相关的风险责任。
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大部分养老机构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都是简单的二页纸的合同,大部分没有详细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甚至有些养老机构连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推荐的示范文本都不知道,遑论适用,因此法律风险巨大。
作者:林冰律师,央视优秀法律顾问、央视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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