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由民政部关于印发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这一新规,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地方民政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惩处,以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还将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 辈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办法》还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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